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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 日照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正式并轨

黄海晨刊  2014-03-06 13:44

[摘要] 日照市市区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统称公共租赁住房,已建成的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3月31日。

3月5日,记者从日照市住建委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日照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已研究通过,日照市市区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统称公共租赁住房,已建成的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3月31日。

与此同时,日照市人民政府2006年7月31日发布的《日照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2009年2月3日发布的《日照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10年1月10日发布的《日照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2011年10月13日发布的《日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保障对象及方式

《办法》规定,城市住房保障的对象主要为: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城市保障住房主要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方式,解决保障对象的基本住房需要,不再实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办法》施行前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已中号家庭的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成套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

《办法》规定,日照街道、石臼街道、秦楼街道、北京路街道、奎山街道、卧龙山街道区域内的城市住房保障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办法》。

>城市居民可补贴90%

《办法》规定,我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申请承租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以自主在市场上租赁住房,享受相应的租赁住房补贴,由街道办事处按年度发放,先租后补,不租不补。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3人家庭住房保障面积为50平方米,确定或者调整每人每年补贴标准,分中等偏下、低收入、低保特困三个档次,分别为补贴标准的50%、70%、90%,按家庭人口补贴,补贴人数不超过3人。

年满28周岁的单身城市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按照《办法》规定享受住房保障。

申请条件:

1.具有《办法》适用区域内常住户口;

2.夫妻双方平均年龄28周岁以上,单亲家庭申请人年龄在28周岁以上;

3.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线以下;

4.无房或者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需要提交的材料:

《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低收入城市居民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日照市市区住房保障诚信承诺书》;

2.《住房保障申请表》;

3.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租赁协议和社区出具的入住证明;

5.住房困难家庭出具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6.单位或者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7.婚姻状况证明。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者需统一申请

《办法》规定,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及时、足额缴纳租金和其它应当缴纳费用的前提下,由单位统一到街道办事处按年度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其补贴标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0%发放,补贴金额不超过所承租住房的租金,未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不予补贴。

新就业职工申请条件:

1.具有《办法》适用区域内常住户口;

2.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不满28周岁;

3.《办法》适用区域内无房;

4.被《办法》适用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或者与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住房公积金。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

1.具有《办法》适用区域内居住证;

2.《办法》适用区域内无房;

3.与《办法》适用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需要提交的材料:

《办法》规定,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单位统一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日照市市区住房保障诚信承诺书》;

2.申请人员名单和《住房保障申请表》;

3.新就业职工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社会保险或者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来务工人员提供身份证、居住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或者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办法》规定,在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达到入住条件后,市住房办公布房源项目、位置、数量、套型面积、租金标准以及轮候顺序等信息,并组织配租。城市居民特别是低保特困家庭可以优先配租。

准予配租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房源情况和准予配租人员名单提出本单位的组合租赁方案,报市住房办批准,由所在单位会同出租人配租。

名词解释:

城市住房保障,是指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等方式,保障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以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不再实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按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用于其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供应对象,按政府定价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以及园区、企业在政策支持下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编辑: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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